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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与吕某某劳动保险纠纷案

时间:2002-01-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30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住所地海口市X路民航公寓首层、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与被上诉人吕某某劳动保险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01年12月4日从原审法院领取"受理上诉通知书",该通知明确限定其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但其上诉期于同月7日届满后的7日内,其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而于同月21日向本院预交50元案件受理费,已超出法定交费期限。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履行在法定交费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营业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曙光审判员蔡红曼审判员李燕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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