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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阳XX合同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某北省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XXX。2011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阳XX在2005年春节期间,加入以戴XX为首的诈骗团伙,该犯罪团伙以虚构的湖北恩施市华泰防化实业发展公司的名义,以普通纱网布冒充“多功能织化布”高科技产品让他人代理为诱饵,骗取他人信任,签订代理合同,又以虚构的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总局118勘探大队、石泉县永乐特种水产养殖场收某其产品进行诈骗犯罪活动。

1、2005年2月,该犯罪团伙中的戴XX以湖北恩施华泰防化实业发展公司王XX的名义,骗取陕西省洛川县朝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廉XX的信任,以其公司做华泰公司所谓的“多功能织化布”产品代理商为诱饵,骗取了廉XX的信任,后被告人阳XX在戴XX的安排下,以虚构的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总局118勘探大队材料科长郑XX的名义,与廉签订购销合同,骗取廉XX货款154880元。

2、2005年3月28日,该团伙利用相同的手段,戴XX安排被告人阳XX与宝鸡市信托投资公司商贸开发部的邰XX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邰XX现金4万元。

3、2005年4月8日,该团伙利用相同的手段,戴XX安排被告人阳XX与西安市篷布厂韩XX签订购销防化布合同,骗取韩XX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电话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相关合同、收某、提取扣押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其供述、同案犯张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以次充好签订购销合同,骗取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阳XX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某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阳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宗晓嵘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王新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施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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