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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11月14日被新乡X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新乡X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某乡市看守所。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凡、张荣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在新乡市体育中心大恒科技、牧野区文化宫农行门口等地,以出售其父亲赵某×所有的位于某乡X区X路X号的房产的名义,分五次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0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将其中8万余元用于某博,并将余款挥霍后逃逸。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魏××等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宽处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在新乡市体育中心大恒科技、牧野区文化宫农行门口等地,以出售其父亲赵某×所有的位于某乡X区X路X号的房产的名义,分五次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0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将其中8万余元用于某博,并将余款挥霍后逃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照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2、公安机关的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

3、书证现场方位图证实被告人进行诈骗的现场地理位置情况。

4、书证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事实。

5、书证房产证复印件证实新乡X区X路37号X号楼X单元X层中户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人的父亲赵某×。

6、书证房屋买卖合同、缴款结算单、合同解除协议证实2010年11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新乡市浩天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于2010年12月13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交与被害人的房屋钥匙被扣押情况。

8、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对犯罪现场进行辨认情况。

9、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和辨认说明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及证人魏××通过照片对实施诈骗的被告人赵某某进行辨认的情况。

10、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新乡X区X路37号的房子是其所有,他只有这一套房子,他不愿卖这套房子,也没有委托其儿子赵某某卖房子,更没有收到房款。后来一个姓张的说其儿子将房子卖给他了,但自己并不知道这件事。

11、证人王×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赵某×的证言一致,证实新乡X区X路37号的房子是丈夫赵某×所有,其没有委托其儿子赵某某卖房子,也不卖房子,更没有收到房款。

12、证人魏××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一致,证实赵某某通过她将其在新乡X区X路X号所居住的房子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她的妹夫张某某,她没有见过赵某某的家人,也不知道赵某某的家人是否同意赵某某卖房子,张某某先付了3万元,赵某某用公司的固定电话告知他母亲其收到钱了,回头给张某某过户。后张某某又陆续给了赵某某7万元钱,赵某某给了她两把钥匙,让张某某先搬过去住。她把钥匙转给了张某某,可后来一直见不到赵某某,也联系不上赵某某。

13、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份,赵某某曾经过他联系购买启明小区的一套房子,价格是17万元左右,刚开始赵某某给他们新乡市昊天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交了3000元定金,房东将房产证放到他们公司。商定的是一个星期付首付款5、6万元钱,剩下的钱办理按揭手续。交过定金之后赵某某一直没有来交剩下的首付款,他和赵某某联系,赵某某说他将他家的房子卖了,人家没有给他钱,他手中只有1万元,经房东同意,赵某某就又交给他们公司1万元的首付款。后赵某某说他将别人给他的购房款赌博输掉啦,他还欠人家十几万元钱,他想把之前交的定金和首付款要走,后经协商,房东要了7000元的违约金,他们留下3000元的中介费,退给了赵某某3000元。

1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经常在体育馆打游戏机赌博,2011年4月份见面的时候,赵某某对他说,他在体育馆那个游戏厅输有10万元。

1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份,他给魏××说过想买一套二手房,2010年10月底,魏××给他打电话说她公司的一个同事赵某某有一套X楼的房子要卖,在看房时发现房中有赵某某的结婚照,再加上赵某某和他姐魏××是同事,因此相信房子是赵某某的,没有向赵某某要房产证看。看过房后,赵某某让他先付3万元,然后就能给他过户,过户后再将剩下的钱付清。2010年11月4日15时左右,他到赵某某的公司把3万元钱给了赵某某,当时他姐和他的同事都在场,赵某某当着他们的面还给他妈打了一个电话,说把钱收了。收过钱后和赵某某约好第二天去房管所办过户,后他催赵某某几次,赵某某一直说工作忙,等忙完再给他办过户手续。后赵某某打电话说在启明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急需筹钱过户,让他再付7万元,他先后在牧野区文化宫农行门口、化工路与东干道交叉口通信大厦楼下、体育中心门口共计给了赵某某7万元。12月3日,赵某某托他姐给他两把钥匙,他和妻子去看房时发现房子里面和他第一次看的时候一样,比以前还多一个柜子,他打电话给赵某某,赵某某说等两天过户后就把家具搬走。过了几天,他和赵某某联系房子的事情,发现赵某某的电话停机,他姐说赵某某几天没上班,单位也联系不上他。2011年1月30日,他和妻子到房子去看看情况,发现家具还在,便在客厅的地面上留了一张纸条,让赵某某看到后和他联系。第二天中午,一个自称赵某某父亲的人给他打电话问怎么会有他家的钥匙,并说他完全不知道卖房这回事,他几个月没有见过赵某某了,房子的房产证是他本人,赵某某没有权利卖这个房子。

1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10月份的一天,他因为自己没有钱了,想把自己的房子卖掉。他给同事说他有一套房子想卖掉,后公司一个姓魏的大姐说她妹夫张某某想买一套房子,商定的价格是13万元,过户手续张某某出。他让张某某先交定金3万元,他给张某某写了一个收到条,张某某害怕他的家人不知道,让他跟家里人打电话,他当时就用公司的电话假装给他母亲打电话说钱他已经收到了,第二天把房子过户。其实自己没有给母亲打电话,因为自己知道家人不同意卖房子,即使房子卖了,也不会给他钱,因此他就没有给他的的家人说卖房子的事。张某某找他过户,他都是一直往后推脱,并说启明小区那边因自己买房,别人催着他交钱了,他急着给人家交钱,就让张某某快给他钱,等他办好之后再给张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张某某分别在新乡市新飞大道和化工路交叉口、牧野区文化宫农行门口、体育中心门口给他7万元钱。他当时在启明小区经张××介绍想买一套房,他用张某某第二次给他的钱中的1万元左右交的定金,后来因为赌博输掉88000元左右,没有钱买这套房子就又把定金退了,当时对方扣了7千元的违约金,退给他3千元,其余的钱还部分欠款、吃喝花掉了。他给不了张某某钱和房子,自己就将电话换了,也没敢回家住。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将诈骗的钱财用于某博,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东峰

审判员张巧荣

审判员温晓雯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张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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