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三亚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所在地:海口市X路X-X号。
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施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三亚金亚实业公司,所在地:三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某某,中国工商银行三亚市分行职员。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下称华融公司海口办)诉被告三亚金亚实业公司(下称金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华融公司海口办诉称,1993年2月8日,金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海南信托投资公司三亚办事处签订了一份《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5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金亚公司还了借款本金40万元,余款及利息未还。2000年5月23日,我办与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三亚市分行达成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我办同意接收该笔债权后,积极向金亚公司主张债权,但金亚公司未履行归还债务,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金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10万元及其利息(略).3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1993年2月8日,金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海南信托投资公司三亚办事处签订了一份《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50万元,借款利息(月息)7.8‰,借款期限一年。金亚公司得款后,仅于1993年7月21日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余款310万元及其利息未还。200年5月23日,华融公司海口办与中国工商银行三亚市分行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并经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盖章认可。该协议约定金亚公司欠借款本金310万元及其利息(略).37元的债权转让给华融公司海口办,华融公司海口办享有该份借款合同项下相应的债权。
另查,1996年7月19日,金业公司购买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大东海旅游法[定向法人股](略)股,证券代码为(略);1996年7月23日,金亚公司购买海南大东海旅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大东海旅业法[定向法人股](略)股,证券代码为(略),并办理了股权登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金亚公司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华融公司海口办偿还借款本金310万元及其利息(略).37元(截至2000年3月20日止);
二、如金亚公司未按第一项确定的时间内偿还借款本息,则华融公司海口办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名下的财产(大东海旅游法人股(略)股,大东海旅业法人股(略)股),以抵偿所欠债务。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三亚金亚实业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德雄
代理审判员陈晓明
人民陪审员王某燕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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