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A某与赵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A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

上诉人A某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某区法院某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在原审法院起诉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A某应当支付逾期办理转移登记违约金。现起诉要求:1、A某向赵某支付违约金79372元;2、A某支付产权转移登记延迟的违约金利息;3、A某支付全部诉讼费。

A某在原审法院未出庭答辩。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9月10日,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赵某购买A某开发建设的坐落于某小区I17-X号预售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357.55平方米,价款230万元,于2005年9月10日付首付款一百三十万元整,其余款项一百万元整,由赵某向某银行办理商品房担保贷款。交房日期在2006年7月31日前。A某应当在2007年1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A某的责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9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某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9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9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某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9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赵某按照约定向A某支付了首付房价款130万元,并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了剩余房款100万元,2008年4月11日,赵某根据房屋的实测面积补交房款643元。2008年1月31日,A某向赵某发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在通知中,A某称其于2008年1月20日取得大产权证。A某向赵某实际交付房屋的时间是2006年8月20日。赵某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为2008年7月10日。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通知、房屋所有权证及赵某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双方自愿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合同约定,A某负有向赵某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向赵某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前提是A某已经取得赵某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赵某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致使赵某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A某应当按照约定向赵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赵某要求A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鉴于A某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该违约金,对此,赵某有权要求A某给付逾期支付违约金的逾期付款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A某于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赵某支付迟延取得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违约金七万九千三百七十二元;二、A某于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赵某支付上述违约金的逾期付款利息,自二00八年十月八日计算至上述违约金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A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要求是: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A某因为逾期办理初始登记已经承担了一次违约金,并已经支付给赵某,A某不应再承担违约金;延迟办理转移登记系逾期办理初始登记必然导致的后果,不应因同一行为要求A某承担两次违约责任。

赵某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不同意A某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赵某因A某逾期办理大产权,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A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通相关判决书确认,A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楼栋的权属证明,违反了合同约定,A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通过本院相关调解书,A某已经支付了相关款项。其他查明事实同原审法院查明之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要完成产权登记行为必须经过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两个步骤,初始登记未完成,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本案中,A某在2008年1月20日完成初始登记,此时已经超过了合同中办理转移登记的约定时间,故可以认定本案中A某未能依约办理转移登记的原因在于某理初始登记的逾期。A某在初始登记环节未能依约办理,存在违约,其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不能因同一个行为要求A某承担两个违约责任,即同时承担初始登记违约金和转移登记违约金。因此,在A某已经承担逾期办理初始登记违约金的前提下,原审法院要求A某承担转移登记违约金的处理不妥,本院予以更正。A某的上诉请求,于某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于某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某区法院某判决第一、二项;

二、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九十三元,由赵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八十六元,由赵某负担(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新泉

审判员王良胜

代理审判员张磊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