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海南中建八局东海开发建设总公司与海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11-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中法经初字第157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海中法经初字第X号

原告海南中建八局东海开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金融花园D座七层。

法定代表人戎某某,中建八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爱江,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财盛大厦第X层。

法定代表人洪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锐,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中建八局东海开发建设总公司与被告海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爱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邓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3月9日至1994年2月15日期间,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丽花城高层公寓工程施工合同》、《丽花城高层公寓C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丽花城高层公寓C座室内装修施工合同》等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丽花城高层公寓楼”工程。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核定原告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略)元。2000年3月2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再次确认被告截止当日尚欠原告工程款(略).21元,被告承诺在200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还款不少于500万元,余款在2001年12月31日前付清。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分文未某。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略).21元及自拖欠之日起至判决之日的同期银行利息约150万元。

被告答辩对所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原告请求的利息应自双方结算之日起计付,利息标准应按法定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执焦点为:原告主张的工程款的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

原告就其诉请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丽花城高层公寓工程施工合同》;

2、《丽花城高层公寓C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3、《丽花城高层公寓C座上部工程施工补充协议》;

4、《丽花城高层公寓C座室内装修施工合同》;

5、《丽花城结算汇总表》;

6、2000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

7、《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验证书》;

8、《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以上证据,被告均表示无异议。

被告未某某。

本院据此查明:自1993年5月27日起至1994年11月15日期间,原告(当时名称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东海开发建设总公司”,1995年4月变更为现名)与被告共计签订了《丽花城高层公寓工程施工合同》、《丽花城高层公寓C座上部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丽花城高层公寓C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丽花城高层公寓C座室内装修施工合同》等四份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将其丽花城公寓C座的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室内精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造价土建工程分别为1246万元、12,218,510.00元,水电安装工程为1,433,266.51元,室内精装修工程为2,789,623.00元;工程款的支付均按工程进度拨付,在工程完工验收后,除保修押金外余款全部付清。”合同还约定了工期、工程质量以及双方的责任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1993年6月10日开始施工,至1995年6月1日,工程全部竣工。1995年7月12日,原告交付上述工程。该工程经海口市质检站检验工程质量为优良。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审定上述工程总造价为28,586,891.00元,其中地下室部分造价审定为10,351,186.00元、地上部分为14,586,428.00元、精装修部分为1,530,759.00元、安装部分1,738,518.00元。2000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再次对原告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予以确认,并确认被告已向原告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为20,522,310.79元,尚欠工程款为7,064,080.21元。同时,被告在该《协议书》中承诺在200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不少于500万元的工程款,余款及利息于2001年12月31日前还清。后被告未某其承诺还款,原告遂诉请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064,080.21元及该款自工程验收之日起的银行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主张)。

另,本案诉讼期间,就原告主张的工程款的利息,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自1996年7月12日起开始计收利息。

基于以上事实,围绕本案的争执焦点,本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丽花城高层公寓工程施工合同》、《丽花城高层公寓C座上部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丽花城高层公寓C幢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丽花城高层公寓C座室内装修施工合同》等四份合同,主体适格,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据该四份合同,已完全履行了合同,完成了施工任务,但被告未某约付清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064,080.21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有理,本院应予支持。利息起算时间,由于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应予照准,即自其双方一致同意的1996年7月12日起开始计收。至于被告抗辩的利息标准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第111条、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64,080.21元及该款自1996年7月12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付)。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爱珍

审判员王曼莉

人民陪审员廖其珍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