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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王××诉被申请人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董事长。

王××与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23日,王××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王××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闫平

代理审判员李静波

代理审判员李晓燕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杨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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