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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上诉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方住所地为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此案移送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该合同履行地位于某京市X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据此裁定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代理审判员梁溯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玉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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