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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星光机电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4-11-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司职员。

被告广东星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星光机电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29日依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04)佛中法立保字第325-1、325-X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双方业务往来,截止到2004年6月20日,被告共欠原告款项(略).69元,经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略).6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截止到2004年6月20日,被告广东星光机电有限公司共欠原告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款项(略)。69元,原告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放弃对违约金和利息的请求;

二、经原告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广东星光机电有限公司愿意将16家租户的租金(详见附表)由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收取,用以偿还上述债务。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租金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止。广东星光机电有限公司应给予配合,如租金不能收取,则由广东星光机电有限公司补足;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合计(略)元,由被告广东星光机电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的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佛山市中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李蔚婕

代理审判员周珊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钟焕英

附表:租金收入清单

承租户每月租金(元)

谭志光1019

王秀珍1175

佛山市网联印刷材料公司4649。50

佛山市创盈拓扑电子公司(略)。46

佛山市星光玻璃机械有限公司(略)。24

杨世雄、陈某焕、刘正华9000

佛山市星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略)。30

黄文健2660

佛山市星光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略)。41

佛山市星光长兴贸易有限公司5900。40

佛山市星光通讯设备有限公司1212。80

沈田8231。95

田江南(略)。08

黄渊(略)。76

韦小环9120元

张兵57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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