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零陵区X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村X乡桴江村关坝、高某、牛某、拱某、十某、韩某、卜某、龚某村X乡人民政府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莫某某。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唐某甲。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唐某乙。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唐某丙。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唐某丁。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唐某戊。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邓某己。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唐某庚。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唐某辛。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唐某壬。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邓某癸,男,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邓某某。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韩某某,男,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卜某某。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村X村X组。

代表人龚某某,男,该组组长。

诉讼代表人唐某某。

被执行人永州市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男,该乡乡长。

零陵区X村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村X乡X村关坝、高某、牛某、拱某、十某、韩某、卜某、龚某村X乡人民政府林木分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某第一款(十某)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永中法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由零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零陵区X区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某日

书记员伍有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