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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市鄞州某印刷厂(以下简称某印刷厂)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某标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标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某印刷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略)。

代表人:应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鄞州某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执行董某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52年出生,宁波市规划局某分局工作人员,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市鄞州某印刷厂(以下简称某印刷厂)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某标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标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准许与本诉合并审理。

原告某印刷厂起诉称:2009年起,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吊牌、不某、带子等货物,但仅支付部分价款。截止2011年10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价款19721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未予支付。现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价款19721元;二、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9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85%从2011年10月18日暂算至2011年12月17日,要求计算至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9721元。

被告某标牌公司答辩兼反诉称:原、被告原系多年的业务合作伙伴。2010年3月,被告接到某宁兴公司(以下简称宁兴公司)的一批标牌业务,于某被告与原告联系。双方确定依购货方提供的合格样品生产,并强调了油墨必须符合环保标准90PPM要求。此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制作了符合环保标准90PPM的样品,并封样备考,双方确立以打样方式下单,择日以封样备考单再下购销任务。2010年10月26日,被告按与原告共同确认的样品与宁兴公司签订了丝印鞋垫标购销合同。次日,原、被告正式在封样备考单上签订了鞋垫标的购销数量。结果,原告生产的鞋垫标的铅含量严重超标,宁兴公司已进港的货物被退港并拉回工厂翻箱,导致宁兴公司产生经济损失62000元。对此,宁兴公司已向被告索赔,被告已被宁兴公司扣款29603.52元,余款将在2011年年底扣完。总之,对不某在质量问题的货物同意支付价款,对价值7000元左右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不某意支付价款,并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62000元。

针对被告某标牌公司的反诉,原告某印刷厂答辩称:原告已按照被告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使用的油墨也符合国家标准,并无违约情形。被告与宁兴公司签订的合同,与原、被告之间没有关联。宁兴公司对被告所提的特殊要求,被告并未告知原告,原告对该标准不某情。由于某、被告存在多年业务关系,原告是按照以前一直为被告生产的标准使用油墨的。总之,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2月3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市鄞州某标牌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某印刷厂价款15000元,该款当场履行完毕;

二、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经济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69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某印刷厂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某标牌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某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郑燕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陈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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