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赵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3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以来,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先后在郑州市X区X号楼X单元X号、郑飞小区X号楼X单元X号开设诊所,非法行医,虽经郑州市X区卫生局于2007年7月9日、2008年9月20日两次处罚,却仍继续非法行医。2011年3月5日13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因妇科炎症到赵某所开设的位于某飞小区X号楼X单元X号的诊所内进行治疗,赵某在没有做皮试的情况下对王某使用头孢类药物,后王某感觉不适,并瘫倒在地,赵某及其丈夫夏某拨打120,赵某对被害人抢救,并乘120车送王某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期间,赵某曾建议被害人丈夫宋某乙拨打110报警。当日16时许,被害人之弟王某私下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后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将赵某抓获。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由赵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0元,已履行100000元,余下80000元于某年内履行完毕,赵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人夏某、宋某甲人的证言,医院抢救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卫生局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上诉人赵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赵某系自首,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某诉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赵某系自首且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案发后赵某积极抢救被害人,期间其曾建议被害人家属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可见被害人家属报警并不违背其主观意愿,在被害人家属报警后,其无拒捕行为,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认定自首。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其犯罪后的表现属于某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被告人自首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赵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赵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传芳

审判员张鹏飞

审判员何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理炳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行医 被告人 赵某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