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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等11人诉宣武房管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兼诉讼代表人)高A,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兼诉讼代表人)高B,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兼诉讼代表人)高C,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兼诉讼代表人)高D,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兼诉讼代表人)高E,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F,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G,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H,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I,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J,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K,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X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上诉人高A、高B、高C、高D、高E、高F、高G、高H、高I、高J、高K(下称高A等11人)因要求确认房屋征用、拆除及调拨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宣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某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某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某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高A等11人所诉1982年区房管局将北京市某地19间房产共121.9平方米被征用、拆除及调拨行为违法的请求事项属于某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某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杰

审判员乔军

代理审判员何君慧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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