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诉宜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刚,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川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宜川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宜川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

第三人刘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志龙,宜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刘某丁丈夫)

上诉人李某甲诉宜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宜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宜川县公安局2010年7月29日作出的宜公(秋)治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判后,李某甲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等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上诉人宜川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第三人刘某丁因故未到庭外,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刚,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曹某、李某丙,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志龙、李某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1)宜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宜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正卫

审判员冯小炯

代理审判员霍雨枫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