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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毕某等诉被告王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泽县人民法院

原告毕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X镇者海一区X栋X号。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56岁,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退休工人,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会泽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退休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毕某与被告王某系婆媳关系,原告李某系被告王某的女儿。原告毕某的小儿子李某于2011年12月6日病故,李某生前与被告王某共同购买各一套。李某病故后,原被告为继承该房产多次发生争执,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位于(略)及昆明市东郊白龙寺世纪龙苑二期X幢X单元X室房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毕某自愿放弃对位于(略)及昆明市东郊白龙寺世纪龙苑二期X幢X单元X室房产的继承权。

二、被告王某同意将昆明市东郊白龙寺世纪龙苑二期X幢X单元X室房产产权所有人变更为原告李某。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马敏广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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