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邢某,女,X年X月X日生,河北省某法律服务所职员,住(略)。

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10)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诉至原审法院称:我经人介绍与崔某相识,2009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我们二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离婚。

崔某辩称:我与王某相识几天后登记结婚,2009年10月29日王某到房山打工,结婚前后我给付王某16000余元。我不同意离婚。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王某与崔某于2009年10月10日左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9年10月29日,王某离开崔某到房山某医院打工至今。审理中,王某承认结婚前后收到崔某现金12000元。崔某为王某购买衣服、手机等物品花费约1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崔某经人介绍几日后即登记结婚,没有感情基础,王某于某后不久即离开崔某,双方未建立深厚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以一定的感情为纽带,故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应准予。王某收取崔某12000现金,应退还崔某。崔某为王某购买衣服、手机的行为应视为赠与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离婚。二、原告王某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崔某现金一万二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王某不服,以崔某给付的12000元系彩礼钱,不应返还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第二项。崔某同意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某与崔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短时间内即草率登记结婚,王某在结婚后不久又离开崔某外出打工,双方之间缺乏相互了解,亦没有感情基础。现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准予。崔某在结婚前后给付王某12000元钱,王某认可,但上诉称该款系崔某给付的彩礼钱,不应退还。因王某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款具有赠与性质,故本院对其所述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辛荣

代理审判员詹晖

代理审判员梁冰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一中 崔某 王某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