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原告自上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双方一起未再联系,夫妻关系仍未和好,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未到庭,未作答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亦未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1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从2010年下半年起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2011年3月2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予,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夫妻关系,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沅江市计划生育妇检妇查证明、(2011)沅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自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夫妻关系,应当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对于某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抚养婚生子至独立生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六条、第某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婚生子刘某杰由原告郭某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刘某每月承担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各负担50%,以上费用被告刘某在当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吴某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某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某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某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某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注:

本判决未产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与他人结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刘某 离婚 纠纷 郭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