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某司工程某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1-09-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民一终字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村科技工业园科技路X号。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某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东一段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福地公司)、广东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福地公司)为与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某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工程某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成都福地公司与广东福地公司对管辖权的约定是合法的,该约定的效力可以约束到第三人。一审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管辖权的约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三建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的裁定程某合法,理由充分,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福地公司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的履行过程某,若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在广东省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种约定只能约束《资产置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而且仅限于双方在履行《资产置换协议》过程某发生的纠纷,其对三建公司没有约束力。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成都福地公司与广东福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福地公司、广东福地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小光

审判员孙延平

审判员吴晓芳

二00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颖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