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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王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沅江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龚某,男,1969年12月28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某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2月18日登记结婚,现结婚证已遗失。婚后未生育。婚后因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要求离婚。被告王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龚某提出离婚,被告王X表示同意;

二、原、被告双方无婚前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龚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XX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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