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佛中法行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嘉思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X镇扶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德和,广东海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地址:佛山市X路X号科学馆后楼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局干部。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嘉思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5月20日作出的佛知纠字(2003)第X号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认为本案已无诉讼之必要,故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嘉思食品有限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没有影响或侵犯国家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符合申请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嘉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允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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