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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京滨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部与哈尔滨京滨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06-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民终字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哈尔滨京滨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部。

负责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强,北京正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丽晶,黑龙江省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哈尔滨京滨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太民,黑龙江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京滨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部为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京滨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黑监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黑监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彦祯

审判员孙延平

代理审判员董华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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