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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苏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害人王二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害人孙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害人陈一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害人刘XX,男,汉族,53岁。

被害人段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2011年8月19日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一分局刑事拘留,9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甲、李某乙,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利涛、刘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甲、李某乙,被害人苏XX、王二X、孙XX、陈一X、段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冯某以转让高阳路平煤集团棚户区X区的房子为由,于2009年4月26日骗取王一X人民币6.2万元。2009年8月3日,冯某以给王一X介绍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保洁业务为借口骗取王一X、段XX二人人民币共计10万元。2009年2月份至9月份,冯某以给孙XX调动工作、购买棚户区低价住房及购买平顶山市商业银行车改车辆为名骗取孙XX人民币合计34.53万元。冯某于2009年5月份以给陈一X调动工作为名骗取陈一X人民币4万元。冯某于2008年初至2009年期间以给苏XX介绍平煤集团八矿维修工程,给苏XX女儿安排工作为名骗取苏XX人民币合计27万元。冯某于2008年3月份的一天以给王二X女儿安排工作为名骗取其人民币4万元。2009年7月份,冯某以介绍市政保洁工程为由骗取张二X、刘XX、张一X人民币合计29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人苏XX、王二X、孙XX、陈一X、段XX、刘XX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冯某对起诉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关于某项犯罪事实的辩解有:第三起具体的数额记不清了,事件过程记不清了,但是拿自己的车辆和机器抵账了;自己是借陈一X4.5万元;自己就没有收到苏XX27万元;自己借王二X14万元,已付2万多元的利息;第七起是借30万元,已还1万元。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1、孙XX的34.35万元不构成诈骗。被告人收钱为孙XX办事,如果办不成除归还孙XX本金外,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也要冯某承担,双方均是在履行民事法律行为,2010年6月11日,冯某已经归还了二万元现金,2010年7月1日被告人又和孙XX签订了协某,约定把自己经营的常青保洁服务中心的所有权归孙XX的老婆杨亚丽所有,用于某还债务。2、陈一X的4万元不构成诈骗。被告人分三次借了陈一X4.5万元,陈一X是被告人前妻的老表,陈一X是因为有亲属关系才借给被告人钱的。被告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也承认了该笔借款的存在。3、苏XX的27万元中的有关八矿维修工程的20万,数额巨大,连个收条都没有,明显不合常理。关于某XX为女儿安排工作的7万元的给付形式,苏XX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与当庭陈述相矛盾,且苏XX的陈述和王二X、郭XX的证言相矛盾。苏XX提供的录音资料没有原始的介质,也不能证明案件的内容。4、冯某和王二X之间没有直接的经济往来,只是因为要买车通过闫甲午的手借过王二X14万元,而不是4万元,并且打的有条,一张10万元的条和一张4万元的条,并且口头约定的有利息。5、张二X、刘XX、张一X的29万元不应以诈骗定性,冯某知道这事件后,在征得三名被害人的同意后,就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条,并且被告人还归还过被害人一万元,即便是借款时存在民事欺诈行为,也与被告人没有直接的关系。

经审理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1、冯某以转让高阳路平煤集团棚户区X区的房子为由,于2009年4月26日骗取王一X人民币6.2万元。

2、2009年8月3日,冯某以给王一X介绍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保洁业务为借口骗取王一X、段XX二人人民币共计10万元。

3、2009年2月份至9月份,冯某以给孙XX调动工作、购买棚户区低价住房及购买平顶山市商业银行车改车辆为名骗取孙XX人民币合计34.53万元。2010年7月冯某以自己的公司、两辆车等财物给孙XX抵账。

4、冯某于2009年5月份以给陈一X调动工作为名骗取人民币4万元。

5、冯某于2009年9月以给苏XX女儿安排工作为名骗取苏XX人民币合计7万元。

6、冯某于2008年3月份以给王二X女儿安排工作为名骗取王二X人民币4万元。

7、2009年7月份,冯某以介绍市政保洁工程为由骗取张二X、刘XX、张一X人民币合计29万元。

综上,被告人冯某在以上七起犯罪中,共计诈骗人民币94.73万元。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被害人王一X、段XX、孙XX、苏XX、陈一X、王二X、刘XX、张一X、张二X的陈述;证人王三X、杨XX、李XX、周XX、闫一X、宋XX、牛XX、陈二X、王四X、余XX、闫二X、郭XX、邢XX的证言;收条、协某、有关拍卖文件、银行存取款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且已全部经过当庭质证、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冯某所犯罪名成立。冯某多次诈骗他人财物,且对大多数犯罪事实拒不认罪,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于某某以介绍八矿维修工程为由骗取苏XX20万元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冯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某案的其他辩解均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罚金限于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朱兴亚

审判员张莹

代理审判员赵宝华

二0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吕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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