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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对魏某拆除违法安装在共用外走廊上的铝合金门和堆放的杂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凡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魏某,男,现年39岁,住(略)#楼时尚巴黎影楼,系该影楼业主。

申请人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对魏某拆除违法安装在共用外走廊上的铝合金门和堆放的杂物一案,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的西建罚字(2011)第X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西建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魏某未经审批擅自于2010年6月将西乡县X街X#楼二楼西、北侧共有共用外走廊封闭,安装铝合金门,并堆放杂物,严重影响了相邻业主通行,被多次投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于2010年9月3日向魏某送达了西城建改字(2010)第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魏某拆除公共通道上的一切封堵物,恢复原状。魏某拒不履行。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于2011年4月25日向魏某送达了西建告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1年5月3日魏某申请听证。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于2011年7月19日举行听证后,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于2011年7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西建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限魏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安装在共有共用外走廊上的铝合金门和堆放的杂物。并于某日向魏某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魏某于2011年9月1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1年11月15日西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2011)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西建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执行人魏某在西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西建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后,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西建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乡X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西建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全侠

审判员陈远林

审判员张群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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