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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龙立平、佘金桂、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桃源县欣运黄花井客运汽车站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龙立平、佘金桂与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桃源县欣运黄花井客运汽车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黄花井车站)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对本院(2011)常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不服,以“湘x号车不是我公司调用而是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调用;与旅客建立客运合同关系的主体是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2011年2月9日,龙立平、佘金桂之子龙建雄在黄花井车站购得“湖南省常德市欣运集团桃源分公司客运票”一张,载明:起止地点为桃源至珠海;时间为2011年2月9日16:30;票价450元。当日龙建雄持票依黄花井车站的安排,乘坐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新国线公司)所有的湘x号客车前往珠海,途中某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龙建雄身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湘x号客车驾驶员刘忠福负事故次要责任,龙建雄不负责任。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分公司(下称欣运桃源公司)财务科于2011年6月10日出函证实:湘x号客车于2011年2月9日将欣运桃源公司所售桃源至珠海、中某、广州、三乡的客运旅客运往珠海;欣运桃源公司于2011年4月6日与珠海线(含湘x号客车)按《欣运集团桃源分公司春运车辆结算方案》进行了结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报销费用汇总单》显示珠海外调车运费总计为314437元,已支付。

你公司提出“湘x号车不是欣运公司调用而是新国线公司调用,与旅客建立客运合同关系的主体是新国线公司”的申诉理由。经查,2011年2月9日,黄花井车站发售了33张桃源至珠海的旅客车票后,因车辆紧张,已无线路车可用,便直接找到湘x号旅游包车的车主雷勇,要雷勇的车代替运送旅客,一张票450元,给雷勇的价是一个旅客260元,雷勇便雇请刘忠福开车运送旅客去珠海。湘x号车是你公司调用的事实有车主雷勇、报单人陈杰的证言证实,株洲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1)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对这一事实也予以了认定。事后欣运桃源公司也与湘x号车进行了结算。本案龙建雄购买欣运桃源公司的车票,乘坐欣运桃源公司调用的湘x号车,因此,与龙建雄建立公路客运合同关系的主体是欣运桃源公司。因欣运桃源公司系你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欣运桃源公司的权利义务应由你公司承担,因此,与龙建雄建立公路客运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你公司,该客运合同自交付车票时成立。

本院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公司的申诉不符合《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再审的情形。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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