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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起诉人张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张某某诉称,起诉人张某某是程秀枝的养女,与张某、张某防为姐弟关系。起诉人的母亲和弟弟虽然智力欠缺,但并非是无行为能力人。2008年起诉人之父某世,起诉人母亲和弟弟的生活全部由起诉人照顾,收入财产由起诉人保管。2009年村委会企图损害起诉人母亲和弟弟的合法权利,与张某林恶意串通,在毫无监护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排除起诉人照顾母亲和弟弟,村委会非法指定张某林为起诉人母亲和弟弟的监护人,并对起诉人母亲和弟弟进行威胁。村委会和张某林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侵害了起诉人母亲和弟弟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村委会为起诉人母亲和弟弟指定监护人的指定和撤销张某林、张某芹的监护权,并指定起诉人为母亲和弟弟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经审查,程秀枝生于X年X月X日,张某生于X年X月X日,张某防生于X年X月X日,程秀枝系张某、张某防的母亲,均为安阳县X村民,该三人智力不健全,无能力安排自己的生活,需有人来照顾,该事实有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部分群众证实,即该三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配偶、父某、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某、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某、外祖父某、孙子女、外孙子女。起诉人张某某系被监护人程秀枝的养女,张某、张某防的姐姐,为程秀枝、张某、张某防唯一在世的近亲属。安阳县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1年8月27日作出“关于某秀枝与两个儿子的生活问题”的指定,指定由张某林(张某、张某防的叔叔)和张某某监护,由张某芹(张某、张某防的姑姑)协助,但该指定上无张某某签字,起诉人张某某也明确表示不同意村委会的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按顺序依次为配偶、父某、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诉讼中,本院征求了被监护人程秀枝、张某、张某防的意见,该三人均表示愿意让张某某作为其监护人,且张某某是程秀枝、张某、张某防唯一在世的近亲属,张某某也明确表示愿意担任程秀枝、张某、张某防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故起诉人张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1年8月27日作出的指定张某林和张某某为程秀枝、张某、张某防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起诉人张某某为程秀枝、张某、张某防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海静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赵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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