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与段某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男。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段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2)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虽然在潢川县,但上诉人5年前已在漯河市X区购买了商品房居住至今,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漯河市X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合同履行地为洛阳市X区,因此,潢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漯河市X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段某于2011年6月9日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联系洛阳天成一品的大清包工程,由段某与总承包公司签订合同并负责施工等事项。现当事人双方因工程承包金发生争议,因此,本案为合同纠纷。鉴于某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依法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某向法院提供了其自2007年在漯河市X区居住至今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漯河市X区。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洛阳市X区,张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漯河市X区,因此,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2)潢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应祥

审判员朱长华

审判员黄共田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某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