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苏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告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苏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宝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被告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5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姜某(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陋习,并且对家庭不尽义务,不管孩子,从不往家里交钱,我们已经没有夫妻感情了,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归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年在外打工挣钱全部交给原告,只是去年没有交,我存有二万元钱,这钱我可以交给原告,以后我每月交给原告5,000元。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姜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这几年在外打工,挣钱全部交给原告,只是去年没有交,我存有二万元钱,这钱我可以交给原告,以后我每月交给原告5,000元。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苏某与被告姜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5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姜某(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几年由于某告在外地打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有时发生口角、打架。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的陈述材料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双方近几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口角、打架,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原告诉称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苏某与被告姜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宝莲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郭明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