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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与被告河南鼎昌药业有限公司、河南胜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河南鼎昌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

被告河南胜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孙某与被告河南鼎昌药业有限公司(下称鼎昌公司)、河南胜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胜捷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昌公司、胜捷担保公司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26日,原告与鼎昌公司达成借款协议,鼎昌公司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利率1.5,按月付息,借款期限为2011年8月26日至2011年11月25日,由胜捷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鼎昌公司借款后,仅支付了三个月利息,后再无还款。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鼎昌公司偿还借款120000元,并承担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1月24日止的利息3600元,之后的利息按月计算;2、被告胜捷担保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截至2012年1月3日的违约金9600元,之后的违约金按约定计算。

被告鼎昌公司、胜捷担保公司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胜捷担保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一份,证明鼎昌公司借款金额为120000元、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三个月。

2、胜捷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一份,证明胜捷担保公司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承诺若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胜捷担保公司在借款到期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代为偿还,若未正常履行代偿责任,除逾期利息正常支付外每日另承担借款金额万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3、胜捷担保公司出具的代收据及鼎昌公司出具的收据各一份,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原告孙某依约提供了借款120000元。

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因被告鼎昌公司、胜捷担保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对以上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故依法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

被告鼎昌公司、胜捷担保公司在举证期间内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8月26日原告孙某向被告鼎昌公司提供120000元借款,约定月利率1.5%,期限至2011年11月25日;同时被告胜捷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承诺若未正常履行代偿责任,除逾期利息正常支付外每日另承担出资金额万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双方协商当日,被告胜捷担保公司出具了代为收款120000元的代收据,被告鼎昌公司出具了120000元的收据。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收到了三个月的利息,每月18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鼎昌公司未按约定还款,胜捷担保公司也未代被告鼎昌公司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鼎昌公司、胜捷担保公司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鼎昌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被告胜捷担保公司未代被告鼎昌公司偿还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鼎昌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胜捷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胜捷担保公司与原告约定的违约金,属逾期付款罚息,双方约定的罚息加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鼎昌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偿还借款120000元,并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

二、被告河南胜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南胜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鼎昌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河南胜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支付违约金(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减去借款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

五、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30元,原告负担130元、被告鼎昌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毕琼杰

审判员刘佰平

审判员祝兴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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