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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田某甲滥伐林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巴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某。

被告人田某甲。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田某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被告人屈某、田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上旬,被告人屈某和田某乙因修建特色民居需使用木材,征得魏某同意后,在双方均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二人用油锯在魏某自留山半边坡(小地名)山中采伐林木46株(松木44株,杂木2株),制成2.0米长的原木,一部分堆放在魏某自留山中,一部分转运至山林对面的机耕路上。尔后,二被告人出售部分原木,现场尚未处理的81件原木(材积5.783立方米)被巴东县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通过对现场46个伐桩检尺、计算,活立木蓄积为28.2691立方米。

2011年7月中旬,被告人屈某与巴东县X村的田某乙、杨某(在逃)三人,以200元/立方米的价格将野三关镇X组田某乙自留山恒昌坡(小地名)中的林木购买。随后在双方均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三人用油锯陆续在田某乙自留山中采伐松木54株,制成2.0米长的原木后予以出售。通过对现场54个伐桩检尺、计算,活立木蓄积为32.9453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屈某滥伐林木100株,活立木蓄积为61.2144立方米;被告人田某乙滥伐林木46株,活立木蓄积为28.269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屈某、田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关于屈某、田某乙滥伐林木蓄积计算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巴东县林业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指认笔录、检尺笔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巴东县森林公安分局的办案说明;证人李某、万某、魏某、田某乙、田某丙证言;被告人屈某、田某丙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检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田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被告人屈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被告人田某乙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屈某、田某乙犯滥伐林木罪的指控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因修建特色民居及家境贫困实施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缴纳罚金,悔罪表现明显,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田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屈某、田某乙制作的原木81件(5.783立方米),予以追缴(已追缴)。

四、作案工具油锯1把,予以没收(已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涛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向兵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某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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