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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韶山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该社职员。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9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4000元。2012年3月9日张某提供担保人担保,2012年3月15日被执行人交来执行款45000元,经调解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41600元,同意放弃剩余部分利息并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收取罚款、执行费3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启明

审判员黄金来

代理审判员胡康松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曹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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