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科学院安徽光学机械研究所工程师,住(略)-X号。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显光,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福天成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显光,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多种经营开发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显光,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4年6月9日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北京宏福天成商贸中心、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04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北京宏福天成商贸中心、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北京宏福天成商贸中心、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10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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