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峰,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辽海,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陇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钢,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伊利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区腾飞大道X号中华磁电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呼和浩特市北方科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伊利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伊利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甲、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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