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京纺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汤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协会职员,住(略),现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西小区X号楼X门X号。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欧某忠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X室。
委托代理人丁家喜,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双方纠纷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1元,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2775.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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