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X号楼南侧X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市粤港良子健身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乡曙光花园望山园乙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粤港良子健身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粤港良子健身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粤港良子健身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五元,退回一千零五元。
审判长李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辉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二OO四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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