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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驻马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09年11月22日,被告人马某到驻马某市X区关庄亮丽网吧二楼,将该网吧内一台电脑主机内的一根金邦牌800型2G内存条盗走,经评估价值224元。

二、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马某到驻马某市X区关庄亮丽网吧二楼X号房间,将该网吧内两台电脑主机的两个英特尔酷睿2140型原装CPU(经评估价值644元)及两根金邦牌800型2G内存条(经评估价值340元)盗走。经评估,价值总计984元。

三、2011年11月16日左右,被告人马某到漯河市X区X路飞宇网吧二楼,将该网吧内一台电脑主机的一个AMD牌250型CPU(经评估价值304元)和一根金士顿牌DDR2-800型2G内存条(经评估价值56元)盗走。经评估,价值总计360元。

四、2011年11月17日,被告人马某到西平县中原大道艺网情深网吧,将该网吧内一台电脑主机的一根金士顿牌2G二代内存条盗走。经评估,价值49元。内存条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赵某、郭某某等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12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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