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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丁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2012)桂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10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丁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欧阳思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某、李某鹏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珊文担任记录。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某丁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7日晚,在桂阳县X镇X街X路口处,被告人黄某丁与朱某军、黄某丁、朱某友(以上三人另案处理)、魏某某(已判刑)等人,与向朱某军父亲朱某友讨要欠款的刘某平、黄某戊等人发生争执,黄某丁持菜刀将黄某戊砍成轻伤。双方均不服气,准备再打一场。

当晚,朱某军在龙潭路龙潭停车场纠集了被告人黄某丁、周某己、袁某(以上二人已判刑)、魏某某等二十余人,并分发了刀具等凶器,准备与对方打一场。桂阳县城北派出所巡逻队员发现了可疑情况,报告了城北派出所值班民警后,派出所民警驾车到现场,欲了解情况。朱某军看见了二台车,喊了一声“冲”,被告人黄某丁、周某己、魏某某、袁某等二十余人持凶器从躲藏处冲向城北派出所二台没有警察标志的面的车,其中一台面的发现情况不对,驶离现场,另一台则被围住,遭到被告人黄某丁、周某己等人砍、砸,车子玻璃被打烂,车身被砍坏。后此车子驶离现场,被告人黄某丁等人又追赶,直到发现来了警车才逃散。经鉴定,被砸车子损失52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周某己、袁某、魏某某的魏某某的供述,证人肖某、张某、李某、周某庚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说明及被告人黄某丁的身份证明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丁伙同他人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丁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庭审中,被告人黄某丁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欧阳思俊

人民陪审员陈某

人民陪审员李某鹏

二Ο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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