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丁诉魏某(巾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魏某(曾用名魏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周某丁诉被告魏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丁到庭参了加诉讼,被告魏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被告从原告处购推板耐火砖多次,2006年3月27日经双方共同算账,被告欠原告耐火砖款266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在2006年8月20日至2010年11月19日共还欠款9000元,至今被告仍下欠原告17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拒不还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7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某在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审理查明,2006年3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货款26600元,被告于2006年8月20日至2010年11月19日共还欠款9000元,下欠原告17600元,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推板砖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7600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某偿还欠原告周某丁款176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元,由被告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胜利

审判员李桂玲

审判员李会敏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跃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