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星工场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阳光都市配套楼X楼。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朝晖,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套国,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该出版社社长。
被告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卫,北京市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迺光,北京市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星工场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诉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北京星工场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星工场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星工场音乐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3.50元,由北京星工场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负担896。75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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