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英家坟X号(盛德亚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X号31、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秀生,山东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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