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丙等3人诉刘某芬等3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有治,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丙、李某、赵某丁诉被告齐某、赵某戊、张某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某林、白方欣与人民陪审员闫有强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丙、赵某丁及原告张某丙、李某、赵某丁委托代理人贾有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某、赵某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2012年2月4日的委托书,上面载明:原告张某丙、李某、赵某丁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下面有22个委托人签名。原告在诉状中主张某劳务费14050.70元系22个委托人为被告挖树坑时发生的费用,在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22个委托人共为被告挖树坑17941个。根据上面查明的事实,22个委托人应向被告主张某利,本案中仅有3名原告主张某利其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应驳回原告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丙、李某、赵某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某林

审判员白方欣

人民陪审员闫有强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某晓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