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诉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赵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某林、白某、人民陪审员闫有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樊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樊XX,2009年9月9日原、被告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系未婚先孕,被迫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常因日常琐事吵架生气,原告离家出走已近两年,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生活下去。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樊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后财产,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想出去跑就出去跑。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樊XX,现在在新密市X镇X街跟着原告的父母生活。2009年9月9日,双方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没有出现较大矛盾。2011年8月16日,原被告开始分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2009年9月9日结婚登记证一份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好,只要双方能够做到互谅互让、互相理解,珍惜双方已建立起来的家庭,双方还是能够幸福、美满的生活下去的。另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两人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应不准双方离婚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樊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林

审判员白某

人民陪审员闫有强

二Ο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某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