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亚弘达电子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南楼北京适中伟业招待所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告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男,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办公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主任,住(略)。
被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信息生产调度部主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亚弘达电子技术开发中心诉被告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被告李某某、被告雷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亚弘达电子技术开发中心于2004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被告李某某、被告雷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亚弘达电子技术开发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亚弘达电子技术开发中心撤回对被告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被告李某某、被告雷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六百八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亚弘达电子技术开发中心负担三千八百四十二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东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明燕平
二OO四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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