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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与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4-05-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438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院内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工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X号楼X门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和乔大厦B座X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4年3月26日受理原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诉被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于2004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撤回对被告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任进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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