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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2011年8月9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投案,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8日,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11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某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丙伙同张××、张某×(二人另案处理)将邝某、杨××打伤。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丙用匕首将邝某刺伤。经法医鉴某,被害人邝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在犯罪时他不满18周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他与张××等人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邝某达成协某,取得了被害人邝某的谅解,可以对他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要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丙同本村村民张××、张某×等人在上蔡县X村遇见上蔡县X村的邝某、杨××等人。双方均走到张××家门前时,张某丙问邝某等人是哪个村的,邝某等人回答是哪个村的与他无关。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丙用匕首将邝某刺伤。经法医鉴某,被害人邝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另查明,2011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丙在其家人陪同下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丙等人与被害人邝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某,被告人张某丙等人赔偿被害人邝某医疗费、鉴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邝某的谅解,被害人邝某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张某丙等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张某丙供述,2011年2月2日晚上(除夕夜)10点多,他和张××、张某×,还有同村的三个女孩张某南、张某×、张某×一块到村东头玩。后他们往回走还没有走到村里时,有几个男青年跟着他们。当他们走到张××家门前时,那几个男青年(有七八个)跑到他们跟前,不知谁向那几个男青年问了一句“哪庄的”,一个黄头发的男青年回答说:“哪庄的管你啥事”后就冲到他们跟前,一拳打在张某×头上,他过去朝那个黄头发的男青年跺了一脚,这时一个高个子的男青年就过去打他,另外几个男青年拉住他不让他动,还有个人拿砖头砸了他的腿,高个子的男青年和黄头发的男青年就打他,另外有人打张某×,张××啥情况他不知道。高个子的男青年把他打倒在地后还不停的打他。后他从身上掏出削水果的刀子朝打他的那个高个子身上捅了几下。当时那个高个子半蹲半起,他当时被打急了,才捅的那个高个子。捅住那个男青年的背部、肩部了。那个黄头发的人说:“他拿有刀子!”就不打他了,后他就跑了。

2、被害人邝某陈述,他的女朋友是板张某的。2011年2月2日晚上,他女朋友给他发短信让他过去说个事,他一个人走夜路害怕,就喊着他村的戚某建、杨××、戚某丁等人陪着他一起过去。9点多时,他们走到板张某变压器附近,遇见三个男青年和两个女青年。那三个男青年中个子最高的问他们是哪个村的,戚某建说:“我们哪个村的咋了”那个高个子没有再说啥,朝他腿上跺了一脚,他很生气,就扑过去把那个高个子摔倒在地。同时另外两个男的和戚某建、杨××也打在一起。那三个人打不过他们三个,吃亏了。那三个人中的一个人的父母过去了,拉住戚某建、杨××。那三个男青年就围着打他,对他拳打脚踢。那个高个子也不知道用的什么东西朝他后背右边打了一下,他感觉麻了一下就跪趴在地上。他以为是电棒打的,后来才知道是刀子捅的。那个高个子捅了之后就跑了。他趴在地上还没有起来,那个父母在场的那个男青年跑回家拿把菜刀朝他右肩上砍了一刀。那个人的父亲把那个人拉走了。后来他们村的人打电话把他拉到医院。他右肩上,后背上,右大腿上受伤了。右肩上的伤是那个父母在场的人用菜刀砍的,后背上的伤是那个高个子用刀扎的,右大腿上的伤他不知道是怎么造成的。用刀子捅他的那个人个子最高,用菜刀砍他的那个人的家在附近,另外一个他不知道。

3、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1年2月2日晚上9点多,他去本村东边的代销点买灯泡,回来的路上,遇见张某丙和张某×和一个女孩在一起玩,便和张某丙等人同行。后来有几个男青年跟着他们。一直跟到他家门口,张某丙问他们是哪庄的,一个人骂了他们一声,说“哪庄的咋了”,张某丙和那几个人对骂一句。后双方就打起来,那几个人用拳头和脚朝张某丙、张某×身上、脸上打,张某丙、张某×和对方对打。有三个人到他跟前打他,他用拳头朝一个人头上打了七八下,用脚跺了那个人几脚。那三个人围着他打。他吃亏了。这时他听见张某丙骂了一句,并说“想死的吧”。说了不大一会儿,对方就让他们的人都过去了。他趁机回到家中,拿了一把小菜刀往外跑。他母亲拦住了他,他跑到门口没有见到张某×和张某丙,他被母亲关在屋里有一个小时。后他到张某丙家西边见到张某丙,张某丙说他用刀子扎了对方一个人,并把刀子拿出来让他看。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2月2日晚上9点多,他和本村村民张××、张某丙,还有三个女孩张某×、张某南、张某×一块在本村东头玩后,将张某×送回家。他们往回走的路上,女孩走在他们前面,有七八个男青年一直跟着他们,他们快走到张××家门口时,那几个人跑到他们跟前,张某丙问那几个人是哪个村的,其中一个穿一身黑衣服的高个子张某就骂:“妈来个X,哪庄的咋来”。过去就打他们,高个子先打的张某丙,后一个黄头发的男青年和高个子一块打张某丙,当时他没有反应过来,三个人就围着他打,不知谁一脚把他跺倒在地,三个人围着他乱踢乱跺。他护着头不动,跺一会他们跺的没有那么急了,他爬起来跑了。当天晚上,他在家里玩时,张××、张某丙到他家问他伤的碍事不碍事,他说他头上被打个包,手上有块皮,张某丙说两三个人打他自己,他拿刀去捅打他的那个高个子,捅两下,捅住衣服了,那个人还在打他,那个人比张某丙高,张某丙根本没有机会还手。张某丙还说他是从正面捅的,那个高个子在他前面一直打他,张某丙用刀子从软肋处斜过去捅的,捅两下,不一定捅住。

5、证人戚某戊证言,证明2011年2月2日晚上8点多,邝某让他和戚某建、杨××、杨一×共5个人陪着去板张某找其女朋友。他当时穿着草鞋,走的慢,在最后面跟着。走到板张某里时,他听到一个女的说打人家干啥,后看到几个人跑了。等他走到跟前时,看见戚某建扶着邝某,他也上前扶邝某,他一摸邝某身上有血,就说赶快去医院。当时还有个人手里拿着菜刀在那里吵闹。那个人的家人出来后把那个人拉回家了。他们几个扶着邝某走了。

6、证人杨××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晚上,他和戚某建、杨一×、戚某丁等人在本村玩时,邝某让他们几个陪着去板张某其女朋友。他们正在板张某街里走着时,后面过来几个人,其中一个问他们是哪村的,他们说是邝某的。有个人说打他,其中两个人跑上前跺邝某和戚某建。他过去拉架,才拉住一个,不知谁在后面把他弄倒了。两个人把他按倒在地上,用砖头朝他头上砸,之后他就抱着头蹲在地上。邝某的后背被啥东西扎伤了,当时他见有个人拿着匕首,具体咋受伤的他不太清楚。他没有还手,但不知道其他人还手了没有。

7、证人杨一×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晚上,他和邝某、戚某建、戚某丁(戚×)、杨××等人到板张某X村街里时,有几个男青年问他们是哪个村的,他们说是马庄的。那几个人说马庄的牛什么,在他们村里转。其中一个男青年纵容着另外一个男青年打他们。那个男青年上前跺戚某建和邝某。邝某上前拉架,刚开始动手的那个拿了什么东西朝邝某身上捅,邝某倒地了,他和杨××准备去扶邝某,纵容的那个人拿砖头朝杨××头上拍,拍了几下,又朝杨××身上跺,后回到屋里拿把菜刀出来要砍人,被其父母拉住了。那个人的父亲拉住杨××不让走,后看杨××头上有血,才松了手。

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张××的父亲。事发当天晚上10点左右,他和妻子正在屋里看电视,有个女孩到他家说他家大门口有人打架了,让他出去看看。他出去后看见两个人从他家门前的路往西跑了。他儿子张××倒在地上,有几个小男青年手里拿着砖头要砸他儿子,他上前拦住了。他儿子从地上爬起来还要打架,他妻子抱住他儿子的腿不让打。他问那几个小孩是哪个村的,他们说是马庄的。同时听到一个小孩说身上流血了。

11、证人崔××的证言,证明她是张××的母亲。事发当天晚上9点多,她和丈夫张某×正在家里看电视,张某×跑到她家,说外面在打架。他丈夫张某×跑出去看,张××从外边回来了。她走到门口,看见几个小孩拿着砖头在外边站。张某×问那几个小孩是哪个村的,他们说是马庄的。这时,他儿子张××从屋里拿一把菜刀出来,她赶紧抱住张××,把张××拉回家了。

12、证人张某×、张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晚上,他俩和张某南送同学回家,返回时在路上遇见张××、张某丙、张某×和另外一个人。当时她们三个走在前面,张××等人在后面跟着,离的有四、五米远。她们走到村X村人在她们后面跟着。走到张××家附近时感觉后面有动静,回头一看,看到一群人在打架,张某×就跑到张××家中告诉了张××的父亲,后她们就回家了。

13、上蔡县公安局搜查笔录、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蔡县公安局辨认笔录、照片,证明上蔡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丙家中搜出一把折叠式匕首,刀刃长10cm.在张××家搜出一把不锈钢菜刀,并予以扣押。经被告人张某丙辨认,该匕首系其打架时所使用的凶器。

14、上蔡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邝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情况。

15、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某书,证明被害人邝某受外力作用致肝脏挫伤,未行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邝某受外力作用致胸部穿透伤,造成气血胸,但未出现严重呼吸困难,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邝某受外力作用致全某共有三处创口,创口累计长度7.4cm,造成大量出血,已达到休克抑制期。其损伤程度为重伤。综合认定,被害人邝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16、协某、撤诉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丙等人与被害人邝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某,赔偿被害人邝某医疗费、鉴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邝某的谅解,被害人邝某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张某丙等人的刑事责任。

17、上蔡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张某丙投案自首经过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丙于2011年8月9日在其家人陪同下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投案。

18、上蔡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及上蔡县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证人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的证言,证明平时在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行为。

19、上蔡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丙出生于X年X月X日。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丙在犯罪时不满18周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民事赔偿,被告人张某丙等人与被害人邝某达成协某,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邝某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邝某对引起本案纠纷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张某丙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张某丙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丙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丙的悔罪表现及平时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张某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李海燕

审判员田继华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武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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