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上海市农药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蔡式群,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恒聚油田化学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工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农药研究所诉被告北京市恒聚油田化学剂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农药研究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恒聚油田化学剂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农药研究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农药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由上海市农药研究所负担9755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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