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凌辉,系株洲市X区湘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受理了原告陈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准许原告陈某军与被告周某莲离婚;

二、位于株洲市X区桥头X栋X号(产权证号:株房权证株字第(略)号)建筑面积52.83平方米的房屋归被告周某莲所有,位于株洲市X区清水塘城工处竹山自建私房[产权证号:株房私字NO.(略)(96)]建筑面积43.2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陈某军所有;

三、原告陈某军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归原告陈某军所有;

四、原告陈某军补偿被告周某莲40000元,于2012年4月28日给付2000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

五、被告周某莲于2012年4月28日收到原告陈某军补偿的第一笔20000元后,即将株洲市X区清水塘城工处竹山自建私房[产权证号:株房私字NO.(略)(96)]建筑面积43.2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证交付给原告陈某军。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军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婷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