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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郑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郑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学忠,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郑某丙及委托代理人郑某丁、王学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农历正月19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在交往中,由于自己的一次糊涂与被告有了越轨行为,致使自己怀孕,无奈于2006年11月20日与被告草草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郑某丙瑞。婚后与被告并无感情,经常吵架。2009年10月7日双方分居至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诉状也承认未婚先孕,如果双方婚前没有深厚感情基础,就不可能未婚先孕。婚后仅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故我不同意离婚;2、男孩郑某丙瑞长期随我生活,且我有经济能力,我有优先抚育的权利;3、原告自2009年10月外出务工后,未支付儿子抚育费,应从2009年10月开始支付抚育费至郑某丙瑞年满18周某;4、2007年6月到2009年9月,我一直为被告父亲开车,被告父亲赵某军应支付我未结算的工资42000元;5、原告父母以结婚索要彩礼24000元,应酌情返还。结婚的家某、家某、摩托车、被子、床上用品均是我出钱购买,现这些财产均在原告处,应予返还。婚后债务,原告也应分摊。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离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专用证明复印件一份;3、(2010)年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被告郑某丙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童心乐幼儿园证明、奖状复印件各一份;2、崔某、赵某生、上官拴有、范利平、杨粉楼、张建涛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举某、质证情况,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正月19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开始恋爱关系,2006年10月26日双方举某结婚仪式,同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郑某丙瑞(现随被告生活)。后被告郑某丙随其岳父外出开车,因家某琐事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赵某离家某走诉至本院。2010年11月本院做出(2010)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丙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纠纷,原告离家某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虽未能和好,但被告提出双方婚前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仅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不同意与原告赵某离婚,夫妻感情并未完全某裂。原告赵某现要求与被告郑某丙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爱霖

审判员彭治军

审判员王留刚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韩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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