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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乐和赢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乐和赢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郎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x,董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乐和赢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西安乐和赢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3428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购宝(西安)商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程序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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