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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某、邵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陆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男,(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略)。

被执行人徐某,女,1946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邵某,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某、邵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明,依据本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徐某、邵某、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同年12月25日前履行法律义务,到期后三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已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000元,被执行人徐某已偿还借款利息2000元,共计借款本息108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书面申请领取了债权凭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德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葛兴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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