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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茶陵信用社)与被告颜xx、周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茶陵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谭xx,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X镇居委xx号,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全某代理。

被告颜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X镇居委会。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X镇xx村X组。

原告茶陵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茶陵信用社)与被告颜xx、周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茶陵信用社诉称,为扶持被告颜xx的养猪事业,茶陵信用联社高陇信用社于2008年5月5日和2008年11月19日分别向其发放贷款20万元和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9.6‰和9.3‰,被告周xx为被告颜xx的两笔贷款担保。到期后,被告颜xx仅偿还部分利息,尚欠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经多次催讨俩被告拒绝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俩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颜xx辩称:1、对借款时间、金额等内容无异议。2、当时借款是为了养猪,我和周xx是共同借款经营猪场,是合伙关系,不是担保关系。3、借款后还利息都是周xx在办理。4、2009年元月份我退出了猪场(签订了协议),猪场就由周xx一个人打理,所有债权债务都由周xx承担。

被告周xx辩称:颜xx讲的都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颜xx因发展养猪事业,急需资金,于是向原告茶陵信用联社高陇信用社申请贷款,并于2008年5月5日和2008年11月19日分别向原告立借款契约同时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0万元和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9.6‰和9.3‰,被告周xx、朱某为被告颜xx的两笔贷款担保。被告借得款后,对上述两笔借款只支付利息至2009年12月29日,之后本、息再未偿还。2009年元月份,俩被告私下约定,被告颜xx退出养猪场,以被告颜xx的名义投资猪场所借的钱全某由周xx负责偿还,双方还签订了协议,由于原告未同意,俩被告并未转立借据。之后,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拒不偿还。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放弃了对朱某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颜xx、周xx于2008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08年11月19日借款10万元,共计30万元全某由周xx偿还。定于2012年3月10日前偿还5万元,2012年7月30日前偿还5万元,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5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定于2013年12月30日前全某还清。

二、如果周xx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由颜xx对周xx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颜xx、周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某

人民陪审员陈某娇

人民陪审员李之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谭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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